第一条为营造良好旅游环境,维护我区良好的旅游形象,综合治理部分存在的无序行业现象,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发此通告。
第二条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对于需要帮助的游客,应当及时主动施以援手,对于游客的问询,工作人员应耐心回答,表达清晰;
(四)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工作岗位服务行为规范、服务程序及相关知识;
(五)工作人员上岗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示,举止得体,端庄大方,文明待客;
(六)旅游景区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条扰乱黄山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二)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三)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
(四)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非经营性自用船舶从事旅游、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活动的;
(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七)虚假宣传的;
(八)车辆在景区附近主要道路乱停乱放的;
(九)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追客揽客,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十一)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十二)诈骗、敲诈勒索游客财物的;
(十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四)其他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经营性自用船舶从事旅游、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活动的,由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在旅游景区(点)、游客聚集点、旅游活动举办点等相关道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九)在景区及周边停车场、广场、街道、进入景区的道路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区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正常行驶的车辆以阻拦、追逐等方式逼停车辆,向车上人员介绍旅游景点、餐饮、住宿、兜售物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区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区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向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中诈骗、敲诈勒索游客财物的,由区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区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经营企业若违反以上情形,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限制其享受各类奖励申报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旅游企业工作人员,身为中共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第七条投诉举报
对扰乱黄山区旅游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全国旅游投诉电话()、消费者投诉热线()、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公安举报电话(),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7日内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黄山市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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