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年12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祖飞利用担任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和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为他人在土地转让、车辆年检、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祖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黄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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